新華網北京9月26日電(記者陳菲) 26日從最高檢獲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的徐輝申訴一案,經廣東省檢察院向該省高級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書》,近日,珠海市中級法院再審改判徐輝無罪。此案從最高檢開始督辦至改判無罪,歷時了7年多之久。
  1998年8月,珠海市小林鎮居民、19歲的嚴某娟被強姦殺害。2001年5月,小林鎮居民徐輝因涉嫌強姦、故意殺人罪,被珠海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徐輝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其上訴被駁回。徐輝被交付執行後,又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05年,徐輝的申訴再次被駁回。
  徐輝在服刑後堅持申訴,2006年12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受理了徐輝的申訴。2007年1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在審查申訴材料後,認為該案有錯誤可能,遂交辦廣東省檢察院依法複查,此後一直跟蹤督辦。交辦函指出原審裁判採信的徐輝的有罪供述與在案證據存在矛盾、DNA檢驗報告不具排他性等疑點,要求廣東省檢察院依法立案複查,在全案複查基礎上,重點查清案件事實是否清楚、申訴人所提疑點能否合理排除、認定徐輝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
  在收到最高檢交辦材料後,廣東省檢察院高度重視,指定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迅速對徐輝申訴案立案複查。辦案人員除調閱該案的全部案卷和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外,多次往返廣州、珠海實地調查核實原案證據,到監獄提審徐輝核實在案口供,並咨詢了相關技術專家,進而發現原審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存在重大缺陷。
  2008年6月,廣東省檢察院向該省高級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書》。意見書認為,廣東省高級法院及珠海市中級法院對徐輝定罪量刑的證據不足,即徐輝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客觀證據存在矛盾、警犬氣味鑒別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以及被害人體內提取物的DNA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該院建議省法院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該案。2008年10月,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
  此後,最高檢申訴廳多次與廣東省檢察院溝通,高度關註徐輝申訴案件進展情況。廣東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也一直安排專人跟蹤法院辦理情況。在案件辦理期間,該院也多次督促法院儘早對該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並與法院就該案的改判及善後工作等問題充分交換了意見。在珠海市中級法院重審此案時,珠海市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保證了該案依法改判。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級法院再審改判徐輝無罪。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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