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0月28日訊記者周芬棉 對媒體質疑、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問詢均採取不理不睬的態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依據相關規則,今日作出《關於給予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和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鮮言公開譴責的決定》。
  8月14日,上交所向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多倫股份”)及實際控制人鮮言,發出《關於對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事項的問詢函》,要求公司和鮮言針對媒體質疑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天信沐雪巴菲特一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與鮮言存在關聯關係等情況,提交詳細的書面說明,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進行披露。但公司及鮮言未按要求針對《問詢函》中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的答覆。
  2013年8月22日,上交所向多倫股份、控股股東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倫投資”)及實際控制人鮮言,又發出《關於要求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限期改正的決定》,要求多倫股份和鮮言於2013年8月27日17:00前,按照《問詢函》的要求詳細、如實、正面、全面地回答所有問題,並以書面形式回覆上交所,同時要求公司將書面答覆、《問詢函》以及《決定》以臨時公告的形式進行披露,並要求多倫投資積極配合上交所監管工作,督促協助多倫股份及實際控制人履行上述相關義務。
  但是,多倫股份和鮮言對《問詢函》和《決定》均置之不理,未按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答覆並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多倫投資也拒絕配合上交所監管工作,未督促協助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履行上述相關義務。
  上交所認為,多倫股份、多倫投資和鮮言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8條、第2.22條和第17.1等有關規定。
  於2013年9月2日向多倫股份發出《關於對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和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鮮言予以公開譴責的意向書》,多倫股份、多倫投資以及鮮言在規定期限內也未向本所提交書面回覆。
  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對多倫股份、多倫投資及鮮言,均予以公開譴責。
  對於上述懲戒,上交所將抄報上海市人民政府,並將其計入上市公司誠信記錄。  (原標題:對媒體質疑上交所問詢不理不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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